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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18-02-24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社保事务局、残联、计生协:
  为进一步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的特殊困难,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浙卫发〔201428号)、《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浙卫发〔2015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扶助范围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以下简称“特扶对象”)是指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的对象:

  1.具有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合法收养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

  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及以上)。

  二、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每人每月750元提高到10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50元。

  (二)给予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对独生子女死亡时已满14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给予收养子女家庭一次性补助。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且女方年龄已满49周岁(丧偶或离婚形成的单亲家庭,单亲一方须年满49周岁时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四)给予辅助生育手术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给予一定的补助,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

  三、加大社会保障力度

  (一)给予购买养老保险补助

  1. 特扶对象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现行政策给予补助,资金来源按原渠道执行。

  2.其他的特扶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的缴费标准缴费后给予50%的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仅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给予50%的补助。

  (二)给予适当养老补助

  1. 将符合条件的特扶对象纳入养老服务补贴范围,做到应补尽补。对符合一类补贴对象条件的,要尽可能多给予关爱。

  2. 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要求进机构养老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优先接收。其中,对于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公办养老机构没有空余床位的,当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帮助协调,为其优先进入民办机构养老创造条件。有条件的地方,在服务费用方面应予优惠。

  3.年满60周岁的特扶对象愿意居家接受养老服务的,相关部门要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特别关心,做好服务保障,并尽可能给予优惠。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按照《嘉兴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执行;特扶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补贴。

  (三)给予适当医疗费用补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特扶对象,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给予补助。

  2.特扶对象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3.特扶对象意外身故(残疾)、重大疾病、疾病身故保险金以及住院期间发生的赔付费等,参照计生特殊家庭保险方案执行。

   四、加大生活照料力度

  (一)给予安装应急救助设备。为60周岁及以上的特扶对象安装“一键通”终端设备,提供扶助应急救助。确定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一名签约责任医生以及一名志愿者为“一键通”应急呼叫的联系对象。“一键通”每月的基本月租费由当地财政承担。

  (二)提供就医便利。各地至少确定一家综合性公立医院,作为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其提供挂号、就诊、转诊、取药、收费、综合诊疗等优先便利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安排医务社工和志愿者,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就医引导、陪诊等服务。

  (三)免费签约责任医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过程中,将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纳入重点签约对象,做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签约全覆盖,并为签约对象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除个人承担的签约服务费用。

  (四)给予残疾人托(安)养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符合托(安)养条件的残疾人,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残联优先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服务。

  (五)给予残疾人技能培训。对持有本市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独生子女,免费参加残联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并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按规定分别按初级工不超过500元、中级工不超过800元、高级工不超过1200元、技师不超过1800元、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六)落实特殊对象监护人职责。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丧葬等监护人职责。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五、加大人文关爱力度

  (一)提供心理危机干预。发挥专业社工组织的作用,聘请心理咨询、情感抚慰等方面的专业人士,为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进行心理疏导,面对面、一对一帮助排除心理压力和痛苦,引导其走出心灵阴影,解除心理障碍。

  (二)提供再生育全程服务。为有再生育意愿的计生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孕前身体健康检查、生育风险评估、再生育指导咨询、孕期优生保健咨询及检查、产后跟踪随访等全程“一对一”服务。

  (三)落实联系人制度。为每一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确定一名镇(街道)计生干部、一名签约的责任医生、一名村(居)委会干部作为帮扶联系人。联系人通过定期登门走访、电话联络、网络沟通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联系对象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和利益诉求。

  (四)开展一对一结对帮扶。发挥慈善、团委、妇联、计生协、教育等志愿者队伍作用,以一组志愿者与一户特殊家庭结对帮扶模式,针对不同的需求,开展经常性和可持续的关爱帮扶活动,通过浓浓的情感关怀,让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积极面对人生,乐观享受晚年生活。

  六、加强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帮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

  (二)加强部门(单位)合作。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职责。卫计、民政、残联、人力社保、财政、计生协等部门在制订出台相关政策时,要优先照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实施社会福利和救助时,要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三)强化经费保障。各级财政要将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各项政策所需资金,纳入政府预算,切实予以保障。本意见中涉及市本级的,原有政策的按原渠道支付;其他新增政策的,除明确由当地财政承担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市级财政承担30%,区级财政承担70%。各县(市)全部由县(市)财政承担。

  本意见中凡涉及部门间政策重叠的,按最高补助标准享受一次。

  本意见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今后上级有新政策的,按新政策执行。

   

  

                                        嘉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民政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嘉兴市残疾人联合会

                                  嘉兴市计划生育协会                          

                                                                                        2017年12月29

信息来源: 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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