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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嘉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 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卫)局、卫生局、教育局、公安局、人力社保局、建设局、新居民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的要求,以及《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统筹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谋划和组织领导,将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列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点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监督,形成“政府统筹、统一登记、卫计服务、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各级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力社保、建设、新居民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切实加强流动人口生育秩序管理,把流动人口纳入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重点人群,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孕、育信息,进一步落实流动人口生育全过程登记管理工作;强化与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的沟通联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生育的流动人口做好信息通报、落实补救措施、违法生育处理等工作,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

(二)深化“一盘棋”工作机制。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区域协作,创新区域协作模式,加强与流入、流出人口较多地区的协作,完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重点就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两非”案件查处、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等加强协作,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考核评估体系,做到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探索建立按现居住地标准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制度,有效遏制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现象。加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格落实流动人口孕产妇实名登记要求,指导落实孕期保健和分娩查验生育证明制度。

(三)加大证件查验力度。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我市办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浙江省居住证》时,须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省外流动人口在办理户口迁入手续时,须提交由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用人单位应设立计划生育联络室(联络员),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制度,要了解掌握招聘雇用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情况,对无证的,要督促并限期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并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信息。用人单位要督促被招用的流动人口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企业、房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屋出租人要按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居住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信息。流动人口在办理子女入学手续时,须提供经现居住地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为流动人口孕妇进行孕期保健及分娩前,应核查其一孩生育证明或再生育证明,对无证明的,应及时登记并通报医疗保健机构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加强日常管理

(四)严格落实基层责任。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流动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做好本村或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等工作。

(五)建立统一办证查验制度。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成年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为其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做好外出登记。成年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及受委托的社区、村(居)委员会应当依法对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进行查验,首次查验后,每年至少查验1次,并在婚育证明上加盖查验专用章;对无证的,要督促并限期按规定补办婚育证明。

(六)进一步方便群众办证。全面实施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具体按《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流动人口一孩生育服务登记的意见》(浙人口计生委〔2013〕19号)、《嘉兴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简化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嘉市人口计生委〔2012〕67号)执行。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自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流入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通报。

(七)加大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查处力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规定,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沟通联系,对违法生育行为及时开展联合执法,强化在现居住地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工作,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严肃性。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对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溢出效应,引导流动人口强化依法生育意识。

三、实行信息共享

(八)推进信息交换共享。各地要规范浙江省全员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操作应用,为流动人口提供行政事务办理、政策咨询、投诉举报受理等服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要规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建立和完善流入育龄妇女信息核查工作制度,及时修改、完善、更新流入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各级卫生、计生、教育、公安、人力社保、建设、新居民事务、社保事务(公共事务信息中心)等部门通过浙江省流动人口综合信息平台,相互提供与流动人口有关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九)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之间开展网络化协作,建立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本辖区内流入成年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避孕节育检查服务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为其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现居住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已婚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推行均等化服务

(十)落实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依法向流入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查孕查环、报销计划生育四项手术费、免费获得避孕药具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用工单位要积极配合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查孕查环工作。对持有经现居住地查验过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严格执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新生儿疾病免费筛查制度,流动人口接受该方面服务应付费并凭发票回户籍地报销。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嘉兴市卫生局 

嘉兴市教育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新居民事务局

2014年11月12日

信息来源: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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