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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嘉兴市卫生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9-29 浏览次数:

各县(市)卫生局、区计卫(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省武警医院、荣军医院: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

制定了《嘉兴市卫生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嘉兴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3日

 

 

嘉兴市卫生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和《嘉兴市审改办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的通知》(嘉审改办[2013]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卫生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工作,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目录、方式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1项)见附件1。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2项)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审批程序和要求,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见附件3项目登记表样本)和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化,方便当事人申办相关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履职能力。要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提出办理要求,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下放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程序优化,做到一审一核,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下放事项的审批结果各地要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嘉兴市卫生局备案,并于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审批工作总结。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4、按照《嘉兴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直接下放和调整审批权限的事项使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套用章,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统一使用嘉兴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XX)。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订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印章要落实专人保管,不得异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做好用章登记,载明用章日期、用章事由、批准人、用章数和承办人。

5、未经同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事项和权限。省委托下放设区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属本细则调整范围,省直接委托县(市)的除外。嘉兴市卫生局直属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省武警、荣军医院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仍由嘉兴市卫生局受理。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涉及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由嘉兴市卫生局延伸管理。

三、工作责任

1、嘉兴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委托各地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支持各地开展工作,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2、嘉兴市卫生局建立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每半年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纠正。

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批后监管职责。

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接单位承担与审批权相对应的责任,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由下放审批事项中引起的补偿、赔偿,由各县(市、区)负责补偿、赔偿;涉及由于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撤销或败诉等过错工作考核,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5、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嘉兴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放审批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全面组织实施,确保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放权方式

备 

1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委托下放

仅指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审核。

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

委托下放

仅指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设计审查。

3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委托下放

仅指婚前医学检查资格认定

4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

委托下放

仅指婚前医学检查技术服务许可

5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委托下放

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取得医疗机构设置许可审批的前提下开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6

医师执业注册

委托下放

 

7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委托下放

 

8

放射诊疗许可

调整审批权限

仅指介入放射诊疗的许可。

9

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行政许可

调整审批权限

 

10

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

调整审批权限

 

11

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调整审批权限

 

 

 

附件2:                      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事项名称

放权方式

备注

1

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审批

直接下放

 

2

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

直接下放

 

 

 

 

 

 


附件3:          行政审批项目登记表样本

项目名称

放射诊疗许可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

 

 

 

 

申请条件

1、放射诊疗场所符合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

2、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3、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防护知识培训、个人剂量监测合格;

4、放射工作人员及受检者防护用品齐全,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5、有健全的质量控制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6、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卫生标准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审批数量

无限制

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包括现场)→核准→发证

 

 

 

 

 

申报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放射诊疗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3、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4、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5、放射工作人员证复印件;

6、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组织、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名单、放射诊疗安全防护制度、放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7、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守则;

8、检者及患者的告知制度;

9、属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还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10、新、改、扩建项目应提交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11、卫生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定期限

20

承诺期限

10

收费依据

不收费

联系电话

XXXXXXX 

 

信息来源: 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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