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卫生局、区计卫(社发)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省武警医院、荣军医院: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我局研究
制定了《嘉兴市卫生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嘉兴市卫生局
2013年12月13日
嘉兴市卫生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审批事项下放实施细则
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嘉政发[2013]76号)和《嘉兴市审改办关于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放权工作的通知》(嘉审改办[2013]7号)要求,为认真做好卫生部门行政审批事项放权工作,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目录、方式
1、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11项)见附件1。
2、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共2项)见附件2。
二、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审批程序和要求,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社会公布,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见附件3项目登记表样本)和审批流程,做到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要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审批收费等6个标准化,方便当事人申办相关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的监督,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2、行政审批权限下放后,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确定专人,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履职能力。要积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调整下放的宣传工作,对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时提出办理要求,并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下放的审批工作要严格把关,依法办理,程序优化,做到一审一核,确保审批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下放事项的审批结果各地要在每个月5日前将上个月的审批情况报嘉兴市卫生局备案,并于每年1月5日前上报上年度审批工作总结。延迟报备或不报备的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4、按照《嘉兴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对直接下放和调整审批权限的事项使用属地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审批专用章或套用章,委托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均统一使用嘉兴市卫生局行政审批专用章(XX)。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制订和完善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和使用制度。印章要落实专人保管,不得异地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同时,要做好用章登记,载明用章日期、用章事由、批准人、用章数和承办人。
5、未经同意,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或扩大审批事项和权限。省委托下放设区市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属本细则调整范围,省直接委托县(市)的除外。嘉兴市卫生局直属的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省武警、荣军医院涉及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仍由嘉兴市卫生局受理。嘉兴市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涉及的卫生行政审批事项由嘉兴市卫生局延伸管理。
三、工作责任
1、嘉兴市卫生局将加强对委托各地行使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日常业务指导,支持各地开展工作,总结改革经验,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
2、嘉兴市卫生局建立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动态评估机制,每半年对审批事项办理情况进行案卷检查和实地抽查。对办理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限期整改并及时纠正。
3、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应履行批后监管职责。
4、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承接单位承担与审批权相对应的责任,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信访、投诉等事宜,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信访条例》等规定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由下放审批事项中引起的补偿、赔偿,由各县(市、区)负责补偿、赔偿;涉及由于下放审批事项引起的诉讼、复议被撤销或败诉等过错工作考核,将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5、对违法、违规和不当行使审批权限或不履行审批后监管等职责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嘉兴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嘉兴市卫生局和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下放审批事项的交接工作,并全面组织实施,确保行政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工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