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注销机构第二名称的公告
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提出申请,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经审查,我委同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总队医院注销机构第二名称“嘉兴江南医院”,现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以被注销医疗机构名称名义开展诊疗等活动,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