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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助理医师罗某梅冒充双胞胎姐姐违规行医案中案!

发布日期:2021-11-19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1年7月21日,平湖卫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公安对平湖某医院进行检查,现场查见一女子自称“罗某琴”并出示身份证原件,以及155份签名均为“罗某琴”的门诊病历、处方等。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自称“罗某琴”女子为其双胞胎妹妹罗某梅,口腔助理医师,注册在江西月湖区,在罗某琴帮助下冒用其身份和中级职称执业医师应聘至平湖某医院,先后于2020年9月、2021年6月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多点执业备案和主执业机构变更,并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7月21日以“罗某琴”身份在平湖某医院独立开展口腔诊疗和正畸医师执业活动,未取得处方权开具药品处方203张。

本案涉及罗某梅、罗某琴和平湖某医院三个违法主体,平湖市卫生健康局依法查明后:

1.对罗某梅和平湖某医院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由裁量标准,分别作出吊销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和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对罗某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撤销许可,并处以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同时,向罗某梅、罗某琴的注册地卫生行政部门发送抄告函,列入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对冒用和出借居民身份证的行为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案例警示

本案为双胞胎冒名顶替违规行医典型案件,在医疗机构招聘、医师注册体检和医师注册过程中均未被及时发现,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也非常少见。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通过证件照片比对(姐姐眉心和右脸颊上有痣)快速、精准识别双胞胎,并从医院负责人多次提出变更和当事人补办执业证书“遗失声明”等信息发现罗某琴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这一案中案,共收集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350余份。

罗某梅不具备执业医师和中级职称水平,利用双胞胎的便利在短短9个多月里获利30多万元,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本案在邀请法律顾问和纪检组人员参加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后,分别对两姐妹作出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和撤销许可、作出三年内不得再次该申请的处罚,具有警示作用,也为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同类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和借鉴之处。

法律链接

《处方管理办法》

第八条 第二款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四十七条 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第五十四条第一项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一)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信息来源: 嘉兴市卫生监督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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