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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伪造病历,得不偿失

发布日期:2022-11-10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22年8月,嘉兴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群众举报,对嘉兴市某医疗美容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场的医师汤某某未在该机构执业注册或多机构备案,现场提取了相关的医疗美容外科手术病历资料。执法机关分别对上述人员及机构进行立案调查。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嘉兴市某医疗美容机构执业医师汤某某为掩盖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听从该机构负责人指使,将3名患者病历的术者伪造为具有执业注册资格的毛某。最终,执法机关认为医师汤某某伪造病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汤某某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处罚,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及医疗美容机构的相关违法行为另案处理。


【执法者说】

病历资料作为对患者疾病治疗经过及其治疗效果的原始记录,不仅对指导患者疾病的诊疗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在医疗纠纷发生后,对于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服务质量的优劣及是否构成医疗过错、医疗事故也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从法律角度讲,病历资料已经不单纯是一般意义上的医疗文件,而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材料。如果病历资料不全,或者经过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就会出现医疗纠纷,甚至造成医疗鉴定不能进行。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也指出,医疗机构伪造、篡改病历资料,一方面反映了医疗机构的恶意,另一方面使患者难以取得与医疗纠纷有关的证据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比隐匿或者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和恶劣,应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本案中,汤某某作为执业多年的外科医师,为掩盖其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铤而走险将3名患者病历的术者伪造为具有执业注册资格的他人,且该违法行为发生在高风险的医疗美容行业,一旦患者发生术后不良反应,将严重激化医患矛盾,造成不良后果。执法机关本着实事求是、过罚相当的原则,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及时制止了违法后果的进一步扩大,化解了我市医美行业的一风险隐患。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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