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数智赋能”让卫生监督执法“耳聪目明”
发布日期:2023-10-27 浏览次数:随着“数智卫监”的不断拓展,我市积极探索实践卫生健康领域实时监控的非现场执法监管新模式。
近日,卫生监督执法人员通过浙江省诊疗行为智能监管系统获取信息,成功查处一例医师未取得相应处方权开具处方的非法行医案件。浙江省诊疗行为智能监管系统预警信息显示,桐乡某门诊部存在“医师李某疑似未取得相应处方权,却开具相应抗菌药物处方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限制级)”的行为。
随后,执法人员在该门诊部发现一张标有“姓名:贾某某,奥硝唑氯化钠注射液0.5g,医生签名:李某”等字样的处方笺。
经调查核实,李某是具有初级职称的执业医师,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奥硝唑”即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其处方权属于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故李某不能开具此药处方。
对此,桐乡市卫生监督所予以立案查处。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抗菌药物分为3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以及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执业活动的执业助理医师以及乡村医生,可授予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