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2022年度卫生行政执法十大典型案例(一)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01刘某违法生产经营消毒产品案
查办单位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基本案情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县检察院移送线索,调查发现刘某租用嘉善县枫南新区某自建房,以随意标注他人消毒产品许可证号的方式,生产经营无卫生许可资质的湿巾。经嘉善县卫生健康局调查及上海青浦、金山两地卫生健康委协查,并在县检察、公安机关全力协助下,查实刘某在未取得《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自2018年4月至2021年3月23日租用嘉善县枫南新区某自建房生产经营外包装袋标有消证字号的湿巾,违法所得计23.1778万元,违法生产的湿巾货值计21.56919万元。
处罚结果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本案查获的湿巾,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2.没收违法所得23.1778万元;3.罚款107.84595万元。
典型意义
卫生湿巾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广泛使用,其作为消毒产品有严格的生产许可条件和标准。本案涉及的违法消毒湿巾经抽检,有两个产品检出荧光增白剂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对人体健康具有潜在危害。案件适用《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行处理,体现了卫生健康部门打击违法的信心与决心,也充分体现处罚“过罚相当”的原则,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本案当事人违法跨区域特征明显,执法机关充分发挥长三角地区跨区域执法一体化的优势,精准打击,联防联治、高效协作,展现了长三角区域卫生健康联合执法常态化机制的成效。
02某公司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案
查办单位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
基本案情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接到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嘉善天和半导体制程排气工业有限公司1名劳动者确诊为职业性矽肺叁期。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以此为线索开展调查,最终查实当事人存在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未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未按规定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未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病、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造成劳动者生命健康严重损害(职业性矽肺叁期)等多项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嘉善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停止喷砂岗位的作业;3.罚款人民币45.1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卫生行政机关对职业病危害涉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严格执法,反映了一切以劳动者生命安全至上的执法理念。案发后,执法机关对当事企业责令停止相关职业病危害岗位的生产作业,严格督促其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从原料、防护设施等方面着手,全面规范控制职业病危害,确保劳动者正当权益。在整改完成后,经过审核恢复其生产,充分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案的查处对职业病防治风险领域治理方面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