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兴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5-09-18 浏览次数:一、制定的背景
为规范嘉兴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市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医疗卫生机构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性,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推动全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科技计划管理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市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嘉兴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中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组织申报、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项目验收、经费管理、附则六个方面,分三十条细则作了具体阐述。
(一)总则:明确管理办法的项目性质分类及项目经费来源,第1-5条。市卫生科技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三个类别。市卫生科技项目经费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对属地医疗卫生机构予以适当经费支持。
(二)组织申报:明确市卫生科技项目遴选方式、申报对象、申报方式及应当符合条件,第6-10条。1.市卫生科技项目的申报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2.重大项目不超过5项/年、重点项目不超过10项/年、一般项目不超过100项/年。
(三)项目立项和实施管理:明确市卫生科技项目在立项及实施过程中的内容和职责,第11-13条。1.市卫生科技项目评审采取专家评审与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分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立项建议、研究确定及社会公示五个部分。2.市卫生科技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实施期限根据项目实施需求在合同书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项目合同书是项目执行、验收、核定补助经费和绩效评价的依据。3.在项目实施期间,赋予科技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项目单位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等项目资金管理权限。
(四)项目验收:明确市卫生科技项目在验收过程中的相关规定,第14-20条。对市卫生科技项目的验收时间、验收形式、验收流程、验收的主要内容、验收专家小组、验收结论及验收最终结果处理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经费管理:明确市卫生科技项目在经费使用中的相关规定,第21-27条。对市卫生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间接费用的比例、经费预算调剂权限、项目验收后的结余资金以及违法使用财政资金后的处罚做了具体规定。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嘉兴市卫生系统内施行,于2025年5月27日起实施,暂行期限内有效。
五、关键词解释
(一)验收通过: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1.项目合同书涉及的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2.经费使用率不低于80%。
(二)结题:项目研究工作基本完成,因不可抗拒因素未能完成项目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且不存在验收不通过情况的,可认定为结题。
(三)终止: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项目严重逾期,经提醒仍未执行延期、验收程序的;2.项目执行出现有违伦理规定情况,经提醒仍未整改到位的;3.项目执行中存在科研诚信问题,影响恶劣的;4.项目财政资金存在虚构财务会计资料、虚假票据、大额现金交易、擅自挪作他用等重大问题的;5.发生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科技教育处 祝永明、刘金芝
联系电话:0573-82875619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