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卫〔2026〕2号关于印发《嘉兴市生育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1-29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生育补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嘉兴市医疗保障局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公安局       

 

 嘉兴市民政局                  

                     

  2026年1月12日                

 

嘉兴市生育补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育儿补贴制度管理规范(试行)》《浙江省育儿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做好育儿补贴政策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强化积极生育支持政策落地落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助类型

(一)育儿补贴

2025年1月1日起,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的3周岁以下嘉兴户籍婴幼儿发放补贴,每孩每年3600元(其中:2025年1月1日之前出生、不满3周岁的婴幼儿,按应补贴月数折算计发补贴),直至满3周岁。

(二)三孩补助

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生的,且出生户口申报登记在嘉兴市的三孩给予一次性9200元补助。

(三)孕产补助

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嘉兴户籍孕产妇,按生育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孕产补助。

(四)医保参保补助

对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出生的嘉兴户籍婴幼儿,且在嘉兴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一孩、二孩、三孩分别给予20%、50%、100%的补助,直至满3周岁。

二、申请与审核

(一)补助申请

1.“育儿补贴”的申领人可通过国家“育儿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线上申请,也可到婴幼儿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2.“三孩补助”“孕产补助”“医保参保补助”的申领人可通过“我的嘉兴”APP或“嘉兴社保卡 我的嘉兴”小程序--“善育在嘉”申请;或通过“浙里办”—“生育友好”专区申请;“三孩补助”“医保参保补助”也可到婴幼儿户籍、“孕产补助”也可到女方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

3.申领人是儿童福利机构的,应到机构登记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现场申请。夫妻离婚、丧偶的,补助由抚养该子女一方提出申请;夫妻双方死亡的,由该子女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育儿补贴。申领人填写婴幼儿及申领人有关信息,提供婴幼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等基础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有助于判定申领人和婴幼儿之间抚养关系的法定有效材料。

2.三孩补助。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

(2)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

(3)其它相关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有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3.孕产补助。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原件;

(2)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

4.医保参保补助。

(1)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等原件;

(2)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等原件;

(3)拟申请补助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年度参保的,凭次年1月1日后(含)生效的参保缴费凭证;年中参保的,凭次月1日后(含)生效的参保缴费凭证];

(4)夫妻承诺拟申请补助子女未享受其他医保参保政策补助,如:困难家庭成员缴费补助、残疾人缴费补助、机关(事业)单位儿童医疗统筹缴费补助等;

(5)其它相关资料:有离婚情况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原件;有配偶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等。

(三)审核确认

1.初审。婴幼儿户籍或女方户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领人的相应补助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予以通过,并报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领人并做好政策解释。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2.审核确认。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补助发放对象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初审和审核确认工作原则上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申领期限

(一)“育儿补贴”“医保参保补助”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首次申请,并在之后的连续两个年度分别提出续领申请。

(二)“三孩补助”“孕产补助”申领人应当在婴幼儿出生当年或次年提出申请。

四、补助发放

(一)生育补助资格经审核确认后,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的月底前发放一次。补助发放渠道为申领人(婴幼儿)的银行卡或其他金融账户。鼓励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或婴幼儿的社会保障卡发放。

儿童福利机构作为申领人的,发放渠道为儿童福利机构对公账户。

(二)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且出生户口申报登记在嘉兴市的二孩,若已经享受到嘉兴市一次性5000元育儿津贴的,2025年3600元的育儿补贴不再重复享受、2026年补差发放2200元育儿补贴、2027年正常享受3600元育儿补贴;2025年出生,且出生户口申报登记在嘉兴市的三孩,若已经享受到嘉兴市一次性20000元育儿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育儿补贴和三孩补助。

(三)户籍从省内迁入我市的3岁以下婴幼儿(出生日期为2022年1月1日及以后对象),迁入前在原户籍地已享受过地方育儿补贴的,发放育儿补贴时应扣除其已享受的地方育儿补贴金额;若已享受的地方育儿补贴金额超过我市育儿补贴标准的,不再发放育儿补贴。

五、职责分工

(一)卫生健康部门

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做好全市层面宣传和政策解释;负责全市补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并协同市财政局做好市本级补助资金预算工作。

2.县级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政策宣传、资格审核、资金发放、数据汇总上报和归档保存等;负责对辖区镇(街道)政策培训和工作指导;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二)医保部门

1.市医保局负责确定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提供补助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数据,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2.县级医保部门负责指导辖区镇(街道)、村(社区)按规定办理0-3岁婴幼儿居民医保参保,做好0-3岁婴幼儿参保数据比对工作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反馈;协同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三)财政部门

本实施方案涉及资金除中央、省承担外,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50%的比例对所属区财政进行补助。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本级补助资金,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补助资金,确保资金拨付及时到位。

(四)公安部门

市公安局负责督导县(市、区)按要求做好相关人员户籍信息核查工作;县级公安部门负责指导辖区镇(街道)派出所规范办理新生儿落户登记,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医保部门做好辖区户籍新生儿落户信息、0-3岁婴幼儿户籍变动信息核查工作。

(五)民政部门

负责做好育儿补贴、三孩补助、孕产补助、医保参保补助中涉及婚姻情况的核实。

(六)镇(街道)

负责做好补助政策宣传、申请受理、资格初审等工作,指导村(社区)做好政策宣传,协助上级做好辖区内居民婚育情况调查核实等工作。 

六、其他事项

(一)子女数按照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并存活子女数计算;

(二)再婚家庭子女数按照现家庭夫妻双方共同生育并存活子女数计算;

(三)生育双胞胎、多胞胎的,孕产补助按就高原则发放,不叠加发放;双胞胎、多胞胎的育儿补贴、三孩补助、医保参保补助按孩次顺序发放。

(四)收养子女数不计入夫妻共同生育子女数;

(五)医保参保已享受其他政策补助的,不再重复享受。

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相关补助(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嘉卫〔2025〕10号)同时废止。本方案中未尽事项按上级相关政策执行;在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本方案也作相应调整。县(市、区)可结合本办法制定相关操作细则。


信息来源: 嘉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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