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设定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11-28 浏览次数: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19年8月9日嘉兴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9年9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2023年法治嘉兴建设考核评价办法》等文件关于“设区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或修改后,市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配套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求,我委依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和《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七项规定,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配套制定“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二)制定依据
《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二、主要内容
制定“对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的行政处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将裁量情形划分为四档“轻微、较轻、一般、较重”,对于情节轻微(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首次且听从劝阻的),规定不予处罚;对于情节较轻(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首次且不听从劝阻的),规定罚款50元以上100元以下;对于情节一般(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受过一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罚款100元以上150元以下;对于情节较重(个人在禁止吸烟区域吸烟,受过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规定罚款150元以上200元以下。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一)解读机关:嘉兴市卫生健康委
(二)解读人:吉昕微
(三)联系电话:0573-83676695
信息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