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2-04 浏览次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进一步支持积极生育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成本,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环境,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健全完善妇幼健康保障体系。全面加强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推进县级以上妇幼保健院产科、新生儿科、重症医学科等学科建设,以及孕产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特色专科建设,实现各县(市、区)标准化产前筛查机构、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全覆盖。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高质量建设优生优育咨询、孕产保健、儿保(科)门诊,以及“医、防、护”儿童健康管理中心,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二、持续优化生育全流程服务。加大优生优育知识宣传力度,为适龄婚育对象免费提供健康宣教服务;推进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生育能力评估和备孕指导;深化实施出生缺陷三级预防措施,加强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积极推动综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医疗机构开设24小时儿科门(急)诊。
三、2025年1月1日及以后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嘉兴户籍孕产妇,分别给予一次性1000元、2000元、3000元的孕产补助。
四、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出生户口申报登记在嘉兴市的二孩、三孩,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20000元的育儿津贴。
五、2025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且户籍登记在嘉兴市的一孩、二孩、三孩,参加嘉兴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按20%、50%、100%标准给予补助(已享受其他政策补助的除外),直至满3周岁。
六、本措施中的一孩、二孩、三孩为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由同一对夫妻共同生育的,双胞胎、多胞胎按生育个数计算,超过三个的均按三孩认定。本措施所涉及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市财政按50%的比例对所属区财政进行补助。
七、本措施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细则由相关责任单位制定。本措施条款补助标准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信息来源: 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网站